如何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特征
(一)定義: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二)主要特征:
①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②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③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即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④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非法集資的典型手段
非法集資的手法花樣翻新,主要有以下六種典型手段:
(一)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謊稱已經獲得或者正在申辦民營銀行的牌照,虛構民營銀行的名義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三)以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并在網上發布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開發高新技術等信息,虛構股權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許諾高額預期回報,誘騙群眾向指定的個人賬戶匯入資金;
(四)以“養老”的旗號,表現為: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二是通過舉辦所謂的養生講座、免費體檢、免費旅游、發放小禮品方式,引誘老年人群眾投入資金。
三、我們日常展業中可能面臨的非法集資風險:
(一)使用虛假或違規單證展業,承諾不當高收益收入客戶保費后不入系統承保,在公司體外循環。
(二)不執行公司財務收費零現金要求,通過個人賬戶收取客戶保費,不及時入賬或不入賬。
(三)在未取得合格業務資質的理財公司、投資公司、P2P平臺等“金融”機構兼職,開展保險業務的同時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四)與其它機構開展消費積分換保險、購房送保險、投資理財送保險等新型合作業務,被違規不法機構利用,進行捆綁宣傳,迷惑群眾。
(五)不具備保險經營資質或保險銷售資質的機構,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
四、非法集資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從事非法集資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將承擔刑事責任。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或者數額在20萬元以上,或者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犯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即為“數額特別巨大”將可能被處無期徒刑。
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個人進行合同詐騙的,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犯罪。